hth·华体会体育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2015年12月,原告李某与第三人 A 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 公司将位于平邑县城B 小区的1套楼房出售给李某,总房款632709元。2016年11月,被告王某与 A 公司hth·华体会体育、荣某、海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由A 公司、荣某、海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74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法院于 2016年4月作出裁定,查封了登记在A 公司名下B 小区的部分房产,其中包括李某购买的房产。案涉房屋被查封前,李某共计付款3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 2020 年1 月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包括李某房屋在内的6套房产。2021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受理后经审查,驳回了李某的执行异议,后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其所购房产的执行。
另查明,涉案房产被查封后,李某通过继承取得房产1套,该房产系李某父亲单位分配的房改房,面积为 66.3平方米,李某的家庭成员共计四人。
本案中,李某与 A 公司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李某与 A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案涉房产查封后,李某通过继承赠与的方式获得的房产仅有 66.3平方米,无法满足李某一家四口人的居住、 生活,故虽在案涉房屋查封后李某名下有其他房屋,但该“其他房屋”并不能满足家庭居住需要。关于购房款的支付,李某在案涉房产被查封前已实际支付32万元,超过总房款632709元的50% 。因此李某对案涉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情形,故李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不得执行李某所购买的B 小区的房屋。
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买受人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如何理解“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结合相关规定和裁判案例,应重点从用途、地域、数量和时间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hth·华体会体育。
1.用途。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应是商品住宅,系用于居住,不是出于商业投资目的,通常是首套住房,如购买房屋是第2套住房,应出于改善居住需要为目的,且名下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家庭居住需要。买受人就多处房产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只能就该房屋中的1套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2.地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规定,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比如买受人在A 市户籍地有1套住房,在工作地B 市又购置1套,均用于居住,应视为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数量。应以家庭为单位核实有无其他居住用房,根据最高院相关裁判案例,买受人无其他居住用房的核实范围,一般应将买受人hth·华体会体育、买受人配偶、买受人未成年子女进行统一考虑,如买受人、买受人配偶、买受人未成年子女三者名下均无房屋,则视为无其他居住用房。
4.时间。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的确定时间节点,应为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日,因该时间节点可以用来判断买受人是否为善意。若买受人在查封之后出卖房屋的,可认定为买受人存在恶意。